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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破产企业清算服务热线

更新时间:2025-09-09      点击次数:83

企业破产清算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因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终结;因债权得到全部清偿而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而终结;较后分配完结而终结;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除了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以外,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企业清算服务包括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佛山破产企业清算服务热线

企业清算的原因有哪些?1、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要停止经营,都需要经过股东会同意,也就是取得全体股东的一致意见,并且,应当出具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解散,是企业清算的主要原因之一。2、公司宣布破产倒闭,公司破产是指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抵债,财务呈现负数值的情况。因此,企业破产一般需要达到两个条件,即经营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公司一直亏本而且没钱还债。3、官方命令解散公司,一般情况下,公司有违法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出现时,官方才会要求解散。常见的情形有:抽逃和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公司注册时隐瞒相关信息,以及出租、伪造、出借营业执照等,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官方在要求公司解散时,常见的处理方法有:勒令关闭、停产、停办,吊销营业执照等。佛山破产企业清算服务热线在破产清算中,法院和企业债权人直接参与企业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非破产清算服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果在清算过程中,企业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在强制清算的情况下,清算工作将在法院的指导与监督下完成。值得注意的是,强制清算的情况下,如果法院指定专业的清算公司担任清算组成员,一般会产生高法院费用及清算组清算费用,这些费用将首先从清算财产中予以支出。外商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交“申请书”、“公司权利机构的决议”、“提前终止合同的协议”等法定文件。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商务主管部门一般还需要拟解散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具一份“关于员工安置(处理)方案的说明”,企业在该份说明中应当详细描述目前企业员工的状态、公司解散时员工的补偿方案、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劳资纠纷等内容,拟解散的企业必须在该说明中承诺不会因企业清算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清算服务的方式:1.资本转让式清算,资本转让式清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时,外方将资本转让给中方,中方支付外方应得的转让资本净值,由外商投资企业变为中方独资经营企业,原外商投资企业解散。这一方式一般适用于满期解散型企业。合资或合作合同期满,而企业继续经营还有前途的企业通常采用资本转让式清算。2.完全解散式清算,完全解散式清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各方投资者均不愿继续经营该企业,或不符合继续经营条件而进行的解散清算,企业在解散时,将所有的财产物资和负债逐一清算,将剩余的财产变换成现金,按出资比例全部分配完。这一方式适用于由特殊原因造成提前解散的企业。由于合资或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企业强制清算发生在自行清算程序无法启动或自行清算损害债权人或股东权益的基础上。

特别清算是指企业解散时不能由自己组织进行普通清算,或进行普通清算中发生严重障碍,由有关官方机关或法院介入而进行的清算。可见,特别清算和普通清算的区别在于后者是自行组织的清算,前者是有公共权力机关的介入的清算。特别清算一般适用于强制解散的情况,但也可适用于由普通清算转变而来的情况。根据我国《企业法》及有关法规,由普通清算程序转为特别清算程序的情况包括:(1)按照《企业法》第191条规定,如果企业自愿解散后不能在规定的日期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2)按照《企业法》第196条规定,如果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原清算程序终止,转为破产清算程序。企业清算必须公正、客观地反映企业实际情款、公正处理相关的利益纠纷。佛山破产企业清算服务热线

法定清算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佛山破产企业清算服务热线

企业强制清算的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由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可以由下列人员中产生:(一)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清算组成员可以更换。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法院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参照适用《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佛山破产企业清算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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